申请人:王双喜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07840号“秦王面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桌椅出租;提供会议室;台式烹饪炉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拉面馆,通过互联网提供餐厅信息及预订服务,备办宴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906572号、第70548697号、第18221071号、第163717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商标与各件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桌椅出租;提供会议室;台式烹饪炉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该部分服务的驳回内容及条款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赘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拉面馆;备办宴席;餐馆;饭店;通过互联网提供餐厅信息及预订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拉面馆;备办宴席;餐馆;饭店;通过互联网提供餐厅信息及预订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