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世勇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41067号“道茶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23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和显著性,使用在河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店内背景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道茶”是一种道家文化和禅文化融为一体的茶文化,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