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何氏内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劲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10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565824号、第4972394号、第5117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其中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撤回。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