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芳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5631号“本色生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4356号、第23964482号、第67005267号、第2808205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申请审查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处于转让申请人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未进行转让。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一、四均含显著识别汉字“本色”,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饲料等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