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佗王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深圳市建融网金融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对第60871096号“阿诺阿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6278号“阿諾Arno及图”商标、第10658490号“阿諾Arno及图”商标、第36148864号“阿諾Arno及图”商标、第52944063号“阿諾Arno及图”商标、第25592422号“阿諾杯”商标、第28224468号“阿诺小厨ARNO KITCHEN及图”商标、第45118366号“阿诺小厨ARNO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争议商标若核准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其从事公益事业资料;
3、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4、广告宣传资料;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设计理念,被申请人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使用权。商标审理依据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被无效、不予注册不意味着本案争议商标应予无效。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变更(备案)通知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建融网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5月20日。2024年2月27日,经我局核准其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现名称:深圳市佗王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30类包子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阿诺阿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中文“阿諾”或“阿诺”,仅或简繁体字的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调味品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