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田海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百年金典酒庄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王家老作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2356号《关于第7450541号“王家老作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9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王家老作坊酒”,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授权书、销售发票、销售合同、检验报告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王家老作坊酒”,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