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合幸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43037号“AIFFEL 爱菲尔宴会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17183号商标、第27965542号商标、第13745418号商标、第158191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四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