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6207号“洽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558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8748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877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