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晋县电线电缆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河北奇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13141号“宁线晋缆 NINGXIANJIN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宁线晋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修订后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如果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修订后《宁线晋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部分协会活动资料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该新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虽明确了产品品质标准参考:电线:GB/T 5023-2008;电缆:GB/T12706-2020;电缆绝缘和护套层:GB/T8815-2008;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GB/T15934-2008;电缆连接套筒:GB/T14315-2008;同轴电缆:GB/T17738-2013;纤维光缆:GB/T7424.2008,但该标准并未对产品质量要求作出规定,不是商品自身质量标准。且复审商品中无电缆绝缘和护套层、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商品。故该新使用管理办法不符合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