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财敦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98721号《关于第64666020号“CAI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17265号“CAI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院通知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