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83590号“TEMPO得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5727号“得宝”商标、第7433212号“得宝 K”商标、第56487009号“得寶”商标、第59935125号“得宝”商标、第16类和第21类商品上的第42694635号“TEMPO CRAFT TONIC WATER”商标、第16类和第21类商品上的第42694638号“TEMPO”商标、第6087124号“TEMPO CRYSTAL”商标、第13245776号“得宝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宠物用香波;动物用化妆品”商品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维持,其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波”商品予以撤销。
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决定中驳回注册申请。
我局已核准引证商标五、七权利人提交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1.牙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牙签;2.刷制品;3.制刷原料;4.肥皂盒;5.剃须刷架;6.化妆用具;7.饮水玻璃杯;8.梳;9.勺形铲(餐具)”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十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六、八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八、九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