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州市奈斯未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美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22024号“悦客美誉 YUEKEMEI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51349号商标、第2510615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共存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