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753094号“承轩动物医院 CHENGXUAN VETERINARY HOS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承轩动物医院 CHENGXUAN VETERINARY HOSPITAL及图 71753094

阅读:159659 2024-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董晓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3094号“承轩动物医院 CHENGXUAN VETERINARY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2257号“承轩堂CHENGXT”商标…

  申请人:董晓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53094号“承轩动物医院 CHENGXUAN VETERINARY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2257号“承轩堂CHENGX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申请人董晓倩为高新区(新市区)银鑫路承轩动物医院的实际经营者,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相符,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兽医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均为“承轩”,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为“承轩动物医院”,其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若将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交的宣传使用图片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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