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今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87440号“宏源防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70540号商标、第47969021号商标、第69072707号商标、第6907270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权利人系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且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53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所有人共存同意书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复审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虽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