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EXTEX INNOVATIONS INCORPORATED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光华纽曼(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4546号“TURBOW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任何的内在含义,因而不会造成相关消费人群对相关商品在功能和特性方面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与现有的商标产生混淆。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URBOWARM”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和特性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在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