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中骏赛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11730号“中骏赛福 CCS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中骏赛福”、英文“CCSF”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2224号、第72120834号、第4876760号、第26805195A号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