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府谷电力医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10693号“府谷电力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具有独特含义,经使用与申请人已经具有唯一、对应的联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430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中文“府谷电力医院”构成,与申请人名义完全相同,其使用在指定的“医院”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