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斯丽特(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70003号《关于第613684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第10746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34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1329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通知,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