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75389号“切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切磋及图 73075389

阅读:108574 2024-05-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准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75389号“切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

  申请人:厦门准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75389号“切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切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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