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明岩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5185号“尼奥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21167号“尼奥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其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843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7397号“奥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84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79484号“奥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扬声器音箱;半导体收音机;麦克风;录像机;扬声器喇叭;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头带耳机;摄像头;录音载体”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后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其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