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RIME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9534号“DESIG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609125号、第21539079号、第63795140号、国际注册第11111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DESIGNO”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字母“DESIGN”字母构成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