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华高科技国际销售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35633号“BROAD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6728号、第40824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职业介绍、会计”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不应阻碍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的撤销申请正在审理中,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会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