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克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顾培华
申请人因第12460394号“碧云山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1868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谢克勤提供的送货单、销售发票、转帐记录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矿泉水配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申请人不仅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且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是长期一贯、持续至今的。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送货单;
3、产品图片;
4、销售发票;
5、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大部分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编号续前):
6、复审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9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0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是否在“矿泉水配料”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为商标使用授权书,但单纯的授权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3均可视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4、5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及商品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