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416384号“旅行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旅行家 10416384

阅读:125012 2024-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旅行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耀辉 申请人因第10416384号“旅行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60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广州旅行家户外用品有限公…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旅行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耀辉

  

  申请人因第10416384号“旅行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0607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广州旅行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展付款通知书及发票、促销服务费发票(采购方)、京东天猫等入驻协议、旗舰店商品展示截图、软件销售合同、实体店面图片、代销合同、购销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于指定期间,通过多种方式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且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所获荣誉证书;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特许经营合同;

  4、购销合同及发票;

  5、代销合同及发票;

  6、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年费收据;

  7、天猫平台店铺页面及产品销售详情页面;

  8、京东JD.COM平台店铺服务协议;

  9、京东平台店铺页面及产品销售详情页面。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10、展会付款通知书和发票;

  11、京东、天猫合同发票;

  12、京东、天猫、抖音入驻协议;

  13、与阿里巴巴的协议合同;

  14、企业执照、个体、企业及法人名下商标、版权证书;

  15、部分奖项和荣誉证书;

  16、销售发票;

  17、各地旅行、展览活动、杂志广告、宣传活动照片;

  18、代销合同;

  19、入驻京东商城的合同;

  20、其他发票、购销合同、荣誉证明、吊牌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杨敏俐于2012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3月13日。现已转让至广州旅行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15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复审服务。证据2为商标使用授权书,但单纯的授权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5、18为申请人特许他人经营或代销他人相关商品的合同及发票,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与复审服务相关的服务。证据6、8、11-14、19尚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及服务实际使用情况。证据7、9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证据15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6、20中的合同、发票为申请人销售旅行家牌雨伞、旅行家折叠桌或睡袋、服装等商品的证据,与复审服务并无关联。证据17为自制证据。证据20的发票、荣誉证明未显示复审商标,吊牌照片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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