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 & J科拉克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科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先行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5日对第57951532号“CLARC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3963431号“CLARKS”商标、3963432号“CLA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及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
2、“CLARKS”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3、被申请人在先商铺截屏、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商标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他人在先权利简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善意的,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提交了补充证据:
4、拼多多、京东平台检索结果;
5、“科莱”的英文翻译;
6、被申请人销售鞋的截图;
7、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商标信息;
8、被申请人官网上带有“CLARCO”及英国国旗的鞋商品截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202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运动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