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39455号“桃李心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桃李心语 36139455

阅读:91986 2024-05-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知睿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市孟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8日对第36139455号“桃李心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8035号“桃李”商标、第19…

  申请人: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知睿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市孟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企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8日对第36139455号“桃李心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8035号“桃李”商标、第1988325号“桃李”商标、第60829310号“桃李”商标、第14721784号“桃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桃李”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核心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与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四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摹仿和抄袭,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及“桃李”品牌荣誉;

  2、申请人“桃李”商标维权情况;

  3、审计报告;

  4、广告宣传费用支出;

  5、经销商合同;

  6、大店大额发票;

  7、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

  8、驰名商标反淡化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通过核准注册,已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答辩人坚持诚实、信用的良好商业形象,并未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的创作和使用过程,不存在带有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答辩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商标是与依据自己的企业发展方向相契合,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油炸土豆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制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炸土豆片;泡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花生酱;蔬菜色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桃李心语”,引证商标二为“桃李”,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4日

本文《关于第36139455号“桃李心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桃李心语 361394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3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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