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鲁萨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97453号“TRUSSAR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94931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367498号、第70688043号、第70148362号、第62602242号、第15335543号、第22949763号、第6051950号、第7139233号、第5936973号、第13059520号、第8312125号、第11410901号、第10499335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