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21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相差甚远,作为商标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红十字标志产生联想。申请商标与第241445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书、撤销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