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VF 61151619

阅读:120670 2023-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黛安莉沃弗斯汀伯工作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碧蓉 异议人黛安莉沃弗斯汀伯工作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碧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1151619号“DV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黛安莉沃弗斯汀伯工作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碧蓉

  异议人黛安莉沃弗斯汀伯工作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碧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8期《商标公告》第61151619号“DV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VF”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使用的第959935号国际注册商标“DVF”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桑德罗丽莉SANDRO LILY”、“MK TASSOGLAS”、“LKB BALLY”等,且已有部分商标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51619号“DVF”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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