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区京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42746号“睿利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552469、37349654、588605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复审申请,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该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部分均为“睿利特”,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