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67230号“火力苏打T3ARE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84722号“T3 CHALLENGE”商标、第13782335号“Tarena”商标、第64994691号“TR3YWAY EDUCATIONG T3”商标、第4695898号“达内科技Tarena Technology”商标、第37025409号“T3”商标、第65009070号“T3”商标、第25375197号“T-ARENA及图”商标、第66634720号“Tarena”商标、第65843624号“T3 CHALLE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火力苏打游戏网络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六现处于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七部分服务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未生效;引证商标九在商标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八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