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艳彬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天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31288号“温庄大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36496号“温庄大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