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61963号“新兴功夫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兴功夫鸡 72761963

阅读:80090 2024-05-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德宗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标聚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61963号“新兴功夫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42079号“新兴海产”商标、第3659360号“新兴”商标、第17663117号“新兴牧场”商标、第17…

  申请人:徐德宗

  委托代理人:广东省标聚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61963号“新兴功夫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42079号“新兴海产”商标、第3659360号“新兴”商标、第17663117号“新兴牧场”商标、第17663320号“新兴牧场”商标、第21361418号“新兴早餐蛋”商标、第51044184号“新兴堂”商标、第59873977号“新兴烤蛋”商标、第70899615号“新兴”商标、第21794918号“新兴堂”商标、第29类的第41518953号“小新兴”商标、第5类的第41518953号“小新兴”商标、第7601072号“新兴药房 ”商标、第21319108号“新兴药房 ”商标、第25655901号“新兴药房 ”商标、第11265495号“新兴光电科技”商标、第18109090号“新兴购”商标、第11978206号“新兴药房”商标、第18544313号“新兴园”商标、第67386257号“新兴热工”商标、第69721525号“新兴手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商标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待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八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十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已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五在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鸡”,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八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五是否续展并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十五续展结果确认后审理本案。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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