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金色庄园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50225号“金色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611号商标在鲜水果商品上已被撤销,在植物等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202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661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