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鲁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2175336号“1881 S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408046号“188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57694号“188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7206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3374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522436号“薇拯THE ROSES OF REPA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47603号“ECOV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在“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重要识别部分“1881”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及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