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芳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93237号“SUPPORTING ATHLET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项目与申请商标含义无关联性,将其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相关规定。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SUPPORTING ATHLETES”,“SUPPORTING ATHLETES”可译为:支持运动员,属于普通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