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迪波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44355号“FERRAN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7693号“FERVE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17685号“FERRA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2)第12859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经一审、二审诉讼,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撤销, 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