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鹤楷电子商务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猛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4014号“杜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3094号商标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且自专用权期限届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