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中国金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牡丹江东方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55185号“金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金楼”根本不是“商贸用语”,更不是所谓的“常用商贸用语”。同时,复审商标本身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内涵,特征显著的外观,贵局认为复审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符合基本客观实际,因而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常用商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