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迪商业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26396号“E-WORKB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无任何特殊的含义,申请商标并未对商品的内容和特点进行任何仅仅、直接的描述,完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诉争商标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没有任何关联,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等特点进行任何描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日本获得注册,且已经在市场上宣传和使用,消费者已能够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具有商标应有的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字典释义、相关档案信息、相关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E-WORKBOOK”,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同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日本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