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妞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0205号《关于第616486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50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可知,第15053092号“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管理酒店;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管理酒店;商业组织和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