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681556号“我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我牛 47681556

阅读:121970 2024-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海藏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丽芳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3日对第47681556号“我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我牛”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品质特点的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申请人:天海藏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丽芳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3日对第47681556号“我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我牛”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品质特点的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二、争议商标整体在构成上是一句简单的陈述语、夸赞语,作为商标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核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理解为陈述语、夸赞语,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可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但未提出具体的引证商标,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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