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4335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26843354

阅读:91334 2024-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43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041号决定,于2023年3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43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041号决定,于2023年3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水加热器;淋浴热水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自主研发的“东方恒热芯”系统唯一相匹配使用的图形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复审商标已由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在“加热装置;淋浴热水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并经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关于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主张明显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1、相关参观照片资料;2、被申请人是国家标准的制定、参与者的相关证明材料;3、被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4、被申请人第11类商标注册证、转让及变更证明;5、“万家乐”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通知;6、“万家乐”商标所获荣誉证书;7、“万家乐”产品证书;8、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9、被申请人官网页面、新闻报道、展会资料;10、采购合同及发票;11、产品图片、宣传资料、检验报告;12、产品销售记录、消费者评价页面。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元件;加热装置;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水加热器;水加热器(装置);沐浴用设备;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淋浴热水器;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蓄热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止。

  2、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7月6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12被申请人官网页面、新闻报道、产品图片、宣传资料、产品销售记录、消费者评价页面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水加热器;淋浴热水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元件;水加热器;淋浴热水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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