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坚
申请人因第15028749号“DRO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7883号决定,于2023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上海卓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5028749号第9类“DROI”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具有硬件基因的互联网公司。申请人因公司地址变更,前代理机构通知不善导致没有提供证据,现委托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复审答辩,以提供使用证据。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7月30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5年9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