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趋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00827号“DTCLA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88637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DT”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