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体西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57771号“MASTER BUNNY ED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279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44029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3449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4130号、第8245050号、第18866530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