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多瓦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08274号“白金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中文字“蜡”的专有权,而申请商标中文字“白金”并不是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与本案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完全相同的第4302923号“白金”商标。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申注册,以更准确地描述实际使用商品。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4302923号“白金”商标信息、在先案例、销售材料、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然声明放弃文字“蜡”的专有权,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其作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仍存在于申请商标之中,将其作为申请商标一部分与其他元素构成的整体,使用在“汽车用蜡”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