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395237号“千禧茶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千禧茶颜 31395237

阅读:117496 2024-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洁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2日对第31395237号“千禧茶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洁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2日对第31395237号“千禧茶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35343号“茶颜悦色”商标、第24287336号“茶颜悦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明显山寨申请人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申请人商标信息;2、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资料;3、茶颜悦色简介;4、门店列表、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及门店照片;5、荣誉证据;6、(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6438号公证书;7、供货合同及相关票据;8、微信公众号截图;9、宣传资料;10、大众点评网中相关页面公众资料;11、申请人维权资料;12、媒体报道;13、在先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食用冰;食盐”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食用冰;食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蜂蜜;茶;茶饮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千禧茶颜”与引证商标一、二“茶颜悦色”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且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湖南省,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然罗列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我局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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