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市花桥镇雅鲁藏步江贸易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15212号“雅鲁藏布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86014号“雅鲁藏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申请人主体已注销,已丧失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在后续流程中会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06408号“雅鲁藏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享有在先权。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烟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烟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