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579423号“好奇 肌肤之悦 HUGGIES Happy Ski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好奇 肌肤之悦 HUGGIES Happy Skin及图(指定颜色) 73579423

阅读:158659 2024-06-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79423号“好奇 肌肤之悦 HUGGIES Happy Ski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对0501群组“尿布疹用药膏;含药物的尿布疹霜”以及0506…

  申请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79423号“好奇 肌肤之悦 HUGGIES Happy Ski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对0501群组“尿布疹用药膏;含药物的尿布疹霜”以及0506群组“消毒纸巾”商品的保护,则删减商品后的申请商标不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7551号“好奇 HAOQI”商标、第40093605号“HAPPY SKIN”商标、国际注册第1510851号“HAPPY SKIN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虽包含“肌肤”,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并非仅由商品外包装构成,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及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四、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好奇”品牌介绍、所获荣誉、销售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20501号“HOGC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尿布疹用药膏;含药物的尿布疹霜;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肌肤”,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仅由商品外包装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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